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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网络小说算侵权吗 “言论自由”与“网络实名制”的关系

2021年3月9日  南京专利无效律师   http://www.bjzlwxls.cn/

  曹芳,北京专利无效律师,现执业于江苏裕和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读网络小说算侵权吗

一、读网络小说是否算侵权

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作品要求具备独创性,这个独创性有很多种不同的说法,但是大体归结为两条:第一,完全自行创造;第二,将已有的作品进行排列组合。

因此读网络小说是不算侵权的。

二、网络版权侵权行为有几种类型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行为,即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对于现实中出现的各种侵权行为我们进行归纳概括可以知道有以下几种类型:

1.未经许可,擅自将网络作品通过传统媒体进行传播。

这种侵权行为最为常见,也是侵权行为较为严重和泛滥的领域。通常指的是侵权行为人在没有得到网络作品的著作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网络作品整篇幅或者大篇幅的通过传统媒体这种媒介传播出来,诸如将在网络上的学术论文、博客文章下载下来,稍作整理或东拼西凑混合而成文之后发表于刊物、报纸等媒体。上面我们提到的陈*华诉**电脑商情报社侵犯其网络著作权一案便是这种侵权类型。

2.未经许可,擅自将传统媒体上已发表的作品通过网络媒体进行传播。

此种侵权方式和前一种侵权方式在顺序上呈现出逆向的一个过程。即网络传播者未经过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和许可,擅自将已经在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通过网络媒体传播出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普及,尤其是网络传播的迅捷性,使得网络媒体在传播商业信息上的价值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和推广,更有一些居心叵测之人利用此特点来达到传播非法信息的目的,诸如网络广告,网络营销,电子商务等等。由此,这种侵权方式成为近年来迅速崛起,越来越多被大量利用的侵权方式,它侵犯的是传统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益。王-蒙、张-洁等六作家状告北京在线未经其同意而将其著作权作品《坚硬的稀粥》、《漫长的路》等登载在其网站的主页上,从而被法院判为侵权。

3.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网络作品通过网络媒体转载、传播。

有的学者将之称为网页作品著作权侵权,网页设计的好坏以及整体网站的布局、美工、配色对于各大商业网站来说至关重要,一个制作精良的网页会迅速提升网站的访问率,进而提升网站的知名度,带来更多的广告收益,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更富有设计人创新与思想,其他的网络作品亦是如此,诸如网络音乐,网络电子作品等等。由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意识不强或者其他原因,往往权利人的网络作品擅自被他人转载,即使做出不得转载的权利要求,由于网络著作权的维权存在着诸多困难,加之网络侵权行为的泛滥,网络作品权利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2006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再次修订后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如被称为“中国网络主页侵权第一案”的“瑞得方案”。被告四川东方信息有限公司就因为抄袭原告北京瑞得公司的主页,侵犯了原告主页的著作权,而必须承担赔偿经济损失和赔礼道歉的。

4.网络链接隐形侵权。

网络链接是一种网络技术,它能够使用超文本标记语言HTML编辑包含标记指令的文本文件,在两个不同的文档或者是同一个文档的不同部分之间建立联系,从而使得访问者可以通过链接来达到访问和浏览被链接文件或网页的目的,这就大大地方便了在不同网站和网页之间进行切换,使得我们可以方便地遨游在浩如烟海的互联网信息中,它被誉为互联网上的导航工具与路标。因此,链接被称为“网络最基础和革命性的特征”、“互联网最伟大的革命”。前面我们已经就链接侵权的隐蔽性进行了分析,在商业网站上,这种链接往往能够引起侵权。

读完上面这些内容,我们知道了,读网络小说其实是不算侵权的,当然网络上有很多都是抄袭的,我们要有版权意识,就要支持正版。希望这些内容可以帮到您。如果您的问题比较复杂,我们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前来进行法律咨询。

“言论自由”与“网络实名制”的关系

在“网络实名制“问题上,存在的宪法层面上的两大”困惑“则当属人们所普遍倾心关注的“言论自由”和“隐私权保护”。因此,两者与“网络实名制“的关系问题则顺理成章的成为笔者所要探讨的宪法层面上的关键性问题。

“言论自由”与“网络实名制”之关系探讨

言论上的“自由”是“虚拟”的网络世界所给予人们的最大的“实惠”,但同时其也扮演着“滋生犯罪及道德问题的温床”的角色。事无巨细,均具两面性,“虚拟”的网络世界也概莫能外。

“言论自由”乃宪法上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也是标识政治昌盛、国家长治久安的体征之一。“广开言路”亦是古代历朝历代君王追求国富民强的惯用政策之一,历史上的正、反事例便是其最强有力的说明,即春秋战国时期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与秦*皇统治时期的“焚书坑儒”。但事实也同时证明:任何“自由”并非无所“顾忌”,包括“言论自由”在内必须遵循一定的导向,且必须控制在一定的“度”的范围内,否则,则为“假”自由。一味地放任每一个人自由地表达自己,并不能带来社会中各种成员获得平等地表达自己的机会。[1]因此,以牺牲他人的“自由”而换来的“自由”永远为“非”。本质上,“虚拟”的网络世界所给予人们的乃是更为广泛的“话语权”,但与此同时,“话语权”的滥用也造就了“虚拟”的网络世界“糟糕”的一面。“网络实名制”适时而出,虽不能为其戴上“十全十美”的“皇冠”,但亦不能急于给其扣上限制“言论自由”的“大帽子”。因为,其所要约束或管制的乃“非”自由,而不是“真”自由。所以,正确评判“言论自由”与“网络实名制”的关系问题其理性进路也就在于此。

“隐私权保护”与“网络实名制”之关系分析

“隐私权保护”是“网络实名制”所涉且人们密切关注的另一宪法性问题。对此,有人做过一项调查,其支持率如下:“保护隐私权的占70%;实行网络实名制的占10%;网络管理者实行网络实名制,普通网民不实行的占10%;视情况而定的占10%”。[2]

无论是单独的“网络实名制”,亦或“隐私权保护”与“网络实名制”的优先选择,“网络实名制”永远处于“低谷”,是“不甚受欢迎”的。的确,“网络实名制”将人们“虚拟”的“无限自由”局限于“有限空间”之内,人们做此反应无可厚非,但就此认定“网络实名制”有碍“隐私权保护”未免过于武断。笔者认为,“网络实名制”不但不妨碍“隐私权保护”,且有助于“隐私权保护”:一方面有关网民隐私权保护问题,“网络实名制”具体操作上实行“前台匿名,后台实名”,网民在前台的任何言论及行为对非网络管理者而言均具“虚拟性”,其隐私权保护并未遭受破坏,此外,有关网民对网络管理者行为的担忧,对此,其存在认识误区:将网络管理者视为窥窃他人隐私的职业“杀手”,在此,笔者要为其“正名”:网络管理者犹如“电子警察”,是人们权利的“守护者”,而非“入侵者”;另一方面有关他人隐私权保护问题,对此,“艳照门”与“韩国女星崔*实之死”两事件最具说服力,无论两者“爆料”事实真实与否,均涉及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网络实名制”应运而生,对他人隐私权保护无疑是一种福音、一种助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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