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专利无效律师
15195996625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产权知识
文章列表

专利授权确权中公知常识的司法认定

2021年8月16日  南京专利无效律师   http://www.bjzlwxls.cn/

专利授权确权中公知常识的司法认定

公知常识的司法认定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4.10.2.2规定,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的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应当是确凿的,如果当事人对审查员引用的公知常识提出异议,审查员应当能够说明理由或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通常情况下,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认定技术手段是否为公知常识,并可以引入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在难以提交公知常识性证据的情况下,也可以提交所属领域的非公知常识性证据,例如多篇专利文献、期刊杂志等,只要多篇专利文献、期刊杂志等能够证明其记载的技术知识属于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即可。非公知常识性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呢?

案情简介

在江苏靶标生物医药研究所有限公司(简称靶标公司)、常州南京大学高新技术研究院(简称南大研究院)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中,法院对于普通医学期刊的认定做出了相关回应。

涉案专利为201110187700.2号“一种肿瘤靶向性肿瘤坏死因子相关凋亡配体变体及其应用”的发明专利申请(简称涉案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以涉案申请不具备创造性为由驳回。

专利申请人不服,遂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并主张,被诉决定引用的证据1《肿瘤研究前沿》第8卷既不是教科书,也不是技术词典,仅为相应年度的肿瘤研究领域最新成果合编成卷的综述性质论文集,明显不属于公知常识的范畴。被诉决定引用该书作为公知常识证据明显违反审查规则。

法律分析

该案中,《肿瘤研究前沿》第8卷的出版发行日早于涉案申请的申请日两年多,但其仅为肿瘤医学研究方面的期刊杂志,虽然该书版权页的“内容简介”记载了“本书可作为相关专业研究人员的参考用书,也可供高校、医院的相关人员阅读使用”,但是该书“序”亦明确记载“《肿瘤研究前沿》将会适应这种需求,结合著者自己的科研成果,将目前世界上肿瘤研究的最新进展尽力以最通俗的语言介绍给同行及相关研究人员”,表明该书着重介绍肿瘤研究的重大进展。

在医学这一知识更新速度较为迟缓的领域,此类期刊杂志并不能当然被视为医学领域的公知常识证据。只有在多篇专利文献、期刊杂志等均能够证明《肿瘤研究前沿》第8卷记载的相关技术知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的普遍技术知识或惯用技术手段等,该技术知识才可被认定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然而,专利复审委员会并未据此判定《肿瘤研究前沿》第8卷记载的相关技术知识是否为公知常识,而是直接将《肿瘤研究前沿》第8卷作为公知常识证据使用,知产法院对此予以纠正。

该案系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肿瘤研究前沿》第8卷的出版发行日早于涉案申请的申请日,可以作为涉案申请的对比文件。但是,引用《肿瘤研究前沿》第8卷作为涉案申请的对比文件应当符合听证原则。专利复审委员会引用《肿瘤研究前沿》第8卷作为被诉决定的依据,靶标公司和南大研究院并不知情且未对此发表意见,故专利复审委员会直接引用《肿瘤研究前沿》第8卷作出被诉决定,审理程序违反了听证原则。最终撤销被诉决定。

法官说

公知常识是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的一个常用概念。在运用“三步法”判断涉案专利权的创造性时,当某项现有技术在其所属领域基于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前的该领域技术发展水平及该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已经被广泛的接受并应用,以至于该技术在该领域已经到达了“公知化”的程度,就应被认定为公知常识。

我国现行的专利法律法规中虽然没有对公知常识这一概念的明确定义,但《专利审查指南》对公知常识性证据进行了列举,即教科书、技术手册、技术词典三种形式。一般而言,如果某项技术已经被载入教科书、技术手册或技术词典,就可以认定该项技术属于公知常识。此外,审判实践中还有依据国家标准或者在先生效判决进行公知常识认定的先例。可见,除了教科书、技术手册或技术词典,当事人还可以提交其他形式的证据用以说明某项技术在某一时间节点上已经被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广泛应用,已经达到“公知化”的程度。

在审判实践中,很多情况下对公知常识的认定只能通过说明理由的方式进行。但如何才算说理充分,必须结合公知常识本身的技术特征及其所属技术领域的特性进行判断:

1、对众所周知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法院也无需说理,径行认定即可;

2、基于基本的科学知识即可判断其在所属领域已经属于公知常识的,也无需法官过多地说明理由;

3、对于其他当事人没有举证或者囿于所属领域的特性难以举证,且无法根据基本的科学知识直接判断的“公知常识”,应当结合涉案专利申请日时所属领域技术发展水平以及该领域技术人员对某一技术特征的接受和应用程度,在充分论理的基础上进行认定。

 

文章来源:知产北京

专业创造价值!

=============================

北京清汇律师事务所

北京清源智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清源汇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咨询电话:010-82362065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天创科技大厦5层512

邮编:100080



来源: 南京专利无效律师  Tags: 专利授权确权,公知常识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 印度尼西亚商标注册及维权指南
  • 2.海牙体系的概况
  • 3.《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一问一答
  • 4.商标法律知识问答篇|谁能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 5.小知说法 | 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同样的理由”到底是什么?